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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偷渡至缅甸竟为了旅游? ——浔阳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

作者:地接黄页
发布日期:2023-07-28

偷越国(边)境

如何处罚量刑?

#以案释法#

暑期旅游正值火热

许多人奔赴全国各地

较为空白的“边境”也成为选点热潮

许多人对边境心生向往

想体验不同国家风情

但却有人心存侥幸心理“走捷径”

漠视法律法规

屡次偷渡境外

殊不知已经逾越法律红线

近日,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,被告人胡某偷渡前往缅甸,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#01

「 偷渡往返缅甸4次 」

2018年至2019年,胡某以偷渡的方式,伙同洪某等人(另案处理)四次往返于我国云南与缅甸边境,在未取得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,留在缅甸境内娱乐场所娱乐、务工。2022年8月31日,被告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,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
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某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(边)境罪,应予惩处。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且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、从宽处罚。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最终,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近年来,偷越国(边)境案件频发,有的受高薪诱惑偷渡出国,也有的想走捷径出国游玩,但其行为已经破坏了国(边)境的正常管理秩序,偷越国(边)境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。因此,广大群众对于超出实际的招工广告要更加谨慎,对于所谓亲友推荐的境外工作要仔细辨别,更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偷渡出国游玩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切莫逾越法律红线。

#02

「 法条链接 」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,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妨害国(边)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第五条 偷越国(边)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;

(二)偷越国(边)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(边)境的;

(三)拉拢、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(边)境的;

(四)勾结境外组织、人员偷越国(边)境的;

(五)因偷越国(边)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(边)境的;

(六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